入出國及移民法  外國人入出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1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