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外國人入出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9條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 及移民署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 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四、其他正當理由。

前項所定臨時入國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停留期間、地區、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