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7條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 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 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