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3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 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