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6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登記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效期。

二、工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事項。

三、從事之活動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是否相符。

四、遷徙異動。

五、其他應查察登記事項。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 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所持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已逾效期。

二、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或有虛偽情事。

三、從事之活動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

四、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