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事項如下:

一、居住情形及生活狀況。

二、家庭、身心等狀況。

三、其他足資證明婚姻或收養關係事實之事項。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 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

二、家庭、身心狀況異常。

三、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