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3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其停留期間 逾三個月、取得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辦理居留住址、服務處所變更登記 之日起一個月內執行查察登記。

入出國及移民署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執行查察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