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9條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 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