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時,應予隔 離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消毒。

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

第一項前段醫療費用,應由受收容人支付;確無力支付者,由移民署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