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5條
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

二、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之行為。

三、不得有飲酒或賭博之行為。

四、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五、不得有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收容秩序之行為。

六、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毀損公物之行為。

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行遵守之行為。

前項應遵守事項,應公布於受收容人易見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