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3條
受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 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

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 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