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2條
外國人收容管理,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置之收容所、臨 時收容所或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之適當處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