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03 年 04 月 22 日)
第9條
下列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就學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研習、受訓之人員。

三、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

四、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

五、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係經教育部專案核列大學之獎學金受獎者,得不受最長 有效居留期間一年之限制。

前條第二項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核發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自原居 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三年,必要時,得再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