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03 年 04 月 22 日)
第8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 前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

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 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 日。

前項外國人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