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03 年 04 月 22 日)
第6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下列 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 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一申請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三 十日;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自停留期 限屆滿前十五日,辦理前項申請程序。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自核發日起算。

無國籍人民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不得申請居留。但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 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 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專案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外僑 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