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03 年 04 月 22 日)
第23條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於十 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登記或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明後逕為登記 。

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前項登記後,應即將登記事項通知其遺產稅中央政府 所在地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