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03 年 04 月 22 日)
第22-1條
外國人來臺就學,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 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