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03 年 04 月 22 日)
第20條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前項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其效期,不得逾外僑居留證之 效期。申請外僑居留證,可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但依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來臺工作者,應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

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