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03 年 04 月 22 日)
第17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 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入出國及移民署始得受 理其申請。

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