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03 年 04 月 22 日)
第16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隨身攜 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無前項證件者,應攜帶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