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03 年 04 月 22 日)
第12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 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 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