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7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應報由海關查驗;其他行李應 存放運輸工具內或存關。隨身攜帶新臺幣、外幣、人民幣或有價證券逾規 定數額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於離境時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