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4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由 移民署將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於乘客離境時發 還。

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運輸業者發給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