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2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有下 列情形之一,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 以下簡稱運輸業者)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許可:

一、搭載之運輸工具,因技術降落或停泊後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續航。

二、搭載之定期航行國際航線之我國國籍運輸工具,因返航而未能續予運 送乘客。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避免之原因。

四、因外交禮遇或基於人道考量需求。

運輸工具所搭載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過境以外之乘客,因故無法入出國 ,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