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2條
未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移民署得指定至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運輸 業者應派員妥為照料,並負責安排翌日最近班次之運輸工具,將乘客運送 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