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1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指定其在機場、港口管 制區內過夜住宿: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

二、依其他法令得禁止入國。

三、有事實足認有非法入國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