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0條
運輸業者發現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移民署 ,並立即派員護送回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

一、有事實足認有擅離住宿處所之虞。

二、未經許可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

三、有妨害住宿處所安寧秩序行為。

前項乘客有擅離住宿處所者,運輸業者應立即通知移民署處理,並提供必 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