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5條
民防團隊應配合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全民防空演習實施,參與 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訓練、演習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