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5 月 07 日)
第6條
編組機關(構)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民防團隊之人員,有本法第 六條第一款所定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 練者或有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分別送請其戶籍所在地之國 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有同條第一款所 定服替代役者,應送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於審 查後,將免參加民防團隊之人員列冊,送編組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