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5 月 07 日)
第5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如下:

一、空襲情報傳遞。

二、空襲警報發放。

三、防空疏散避難。

四、民防團隊編組及運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