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5 月 07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空襲之情報傳遞,指國防部所屬負有空中管制任務 之單位,發現敵機、飛彈進襲臺灣地區時,對防情單位傳遞防空情報;所 稱警報發放,指防情單位於接獲空軍作戰司令部之空襲警報發放命令後, 啟動警報器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