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服勤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38條
本辦法所稱服勤,係指民防人員為執行民防任務,服行與下列工作範圍相 關之勤務: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第39條
民防團隊應策訂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並配合人員異動及任務需求檢討 修正。

第40條
民防團隊平時應擇定適當之集結待命位置,並建立召集聯絡方式,以備服 勤召集時,編組成員能迅速到達待命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