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演習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34條
本辦法所稱演習,包括正式演習前之各次預演。

第35條
民防團隊之演習區分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 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

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必要 之演習。

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

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第36條
民防團隊參與災害防救演習時,應遵從災害防救演習指揮官之指揮及管制 。

第37條
民防團隊參與國防部實施防空演習時,依國防部與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之演 習項目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