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訓練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30條
民防團隊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策訂計畫實施,區分如下:

一、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 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 (隊) 、站:每年度實施一次或二次,召 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二) 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年度實 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三、幹部訓練: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 (里) 社區守望相 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 ,每年度實施一次,每次以四小時至八小時為原則。

四、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第31條
各級任務隊、站為提昇專業服勤能力,依其性質分別參加其任務屬性團隊 之訓練。

區域及任務相近之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得合併辦理訓練。

第32條
民防總隊及特種防護團得對所轄民防團隊之訓練,實施指導、督導、評比 。

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對民防團隊之訓練,實施指導、督導、評 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