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編組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27條
民防團隊應建立所轄各編組成員、裝具、聯絡方式及所在位置等相關名冊 ,並應保持資料完整、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