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
民防人員異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之民防人員,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
辦理,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 (辦理役政單位) 以後備軍人異動
通報表,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二、未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之民防人員,除依戶籍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外,並依下列方式分別填報登記:
(一) 職務變動或徵召服役者,由其原服務單位或編組機關 (構) 填具民
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送所隸屬團隊部。
(二) 戶籍遷徙或工作單位變更者,由民防人員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
,陳報所屬主管送所隸屬團隊部。
(三) 因案羈押、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傷病、身心障礙、死亡或其他
事故異動者,由編組機關 (構) 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送所隸
屬團隊部。
前項人員異動之缺員,民防團隊應即遴選適當人員遞補,並通知有關單位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