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編組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21條
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 應依其特性,編組特種防護團,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體系 ,負責各該管轄之特種技術工程搶修、災害防護及本單位自衛自救等任務 ,其編組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事業機構首長、負責人或代表人兼任,綜理團務。

二、置副團長若干人,由團長遴選事業機構適當人員兼任,襄理團務。

三、置總幹事一人,由團長遴選事業機構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協助綜理 團務。

四、設若干任務組:由團長遴選事業機構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辦理團務 。

五、依地區或單位特性,下設分團或大隊、中隊,由所屬員工並得遴選民 間有關廠商之技術員工編成之。

六、團本部或由直屬分團視實際需要設消防隊 (班) 、救護隊 (班) 、防 護隊 (班) 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 (班) ,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 ,隊 (班、中心) 員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人員擔任。

特種防護團應訂定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計畫,陳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送會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實施,並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揮、監督、管 制及運用。

特種防護團及所屬分團、大隊,得視任務實際需要與轄內相關機關 (構) 、單位訂定相互支援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