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編組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7條
民防團由鄉(鎮、市、區)公所編組,執行轄區民防業務推行任務,其編 組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綜理團務。

二、置副團長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 長兼任,襄理團務。

三、置幹事二人,由團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適當人員擔任 ,辦理團務。

四、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 (班),隊(班)員由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擔任,執行本單位 自衛自救任務。

五、設疏散避難宣慰中隊、小隊,執行護理、宣慰、服務任務,其編組如 下:

(一)置中隊長一人,由團長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中 隊務。

(二)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人士擔任,襄理中隊務。

(三)置幹事、書記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辦理中隊 務、辦理隊文書作業。

(四)置小隊長、副小隊長、隊員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人士擔任, 分別綜理、襄理小隊務、執行任務。

(五)中隊設若干小隊,每個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