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山地義勇警察隊由轄內有山地鄉之縣 (市) 警察分局以鄉為單位編組,其
編組如下:
一、置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當地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
理隊務。
二、置副隊長二人,由隊長遴選當地熱心人士擔任,襄理隊務。
三、置秘書、幹事、書記若干人,由隊長遴選當地適當人員擔任,分別辦
理、協助辦理隊務、辦理隊文書作業。
四、設分隊:由山地村編組,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幹事各一人,由隊長
遴選當地適當人員擔任,分別綜理、襄理、辦理分隊務。
五、分隊下設若干小隊,置小隊長、副小隊長各一人,每小隊以五人至十
一人編成。
轄內有山地鄉之縣 (市) 警察分局,人口數較少或任務及地理環境單純,
已依前項規定編組山地義勇警察隊者,得免編組民防中隊、義勇警察中隊
及交通義勇警察中隊。
第一項民防人員有第十一條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由編組機關 (構)
予以辦理解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