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編組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2條
山地義勇警察隊由轄內有山地鄉之縣 (市) 警察分局以鄉為單位編組,其 編組如下:

一、置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當地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 理隊務。

二、置副隊長二人,由隊長遴選當地熱心人士擔任,襄理隊務。

三、置秘書、幹事、書記若干人,由隊長遴選當地適當人員擔任,分別辦 理、協助辦理隊務、辦理隊文書作業。

四、設分隊:由山地村編組,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幹事各一人,由隊長 遴選當地適當人員擔任,分別綜理、襄理、辦理分隊務。

五、分隊下設若干小隊,置小隊長、副小隊長各一人,每小隊以五人至十 一人編成。

轄內有山地鄉之縣 (市) 警察分局,人口數較少或任務及地理環境單純, 已依前項規定編組山地義勇警察隊者,得免編組民防中隊、義勇警察中隊 及交通義勇警察中隊。

第一項民防人員有第十一條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由編組機關 (構) 予以辦理解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