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民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係指公立、私立高中、職業學校及其附設 進修學校、獨立進修學校以上之學校。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編組學校防護團 (以下簡稱防護團) ,學校教師、職 員及學生應參加防護團編組。

第4條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事 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

第5條
防護團設團部,下設消防班、救護班、工程班、防護班、供應班及其他必 要之特業班,並得視需要設管制中心。

第6條
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

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每 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務特性需要 彈性實施。

前項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員服勤相結合。

第7條
防護團演習區分如下:

一、配合演習: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之演習。

二、勤務演習:依任務特性實施之演習。

三、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第8條
防護團服勤範圍如下:

一、協助民防團隊,擔任空襲防護、救護、消防等工作。

二、協助政府機關,擔任宣導工作。

三、協助醫院、救護隊擔任救護工作。

四、協助生產機構,擔任軍需物資生產工作。

五、協助軍事、警察單位,擔任交通管制、疏導等工作。

第9條
防護團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策訂年度防護團實施計畫。

二、編訂防護團人員編組。

三、整備防護團所需之裝具。

四、選定服勤召集預定位置及集結待命位置。

五、策訂緊急召集聯絡傳遞系統圖表。

六、其他應行準備事項。

第10條
防護團獎勵規定如下:

一、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服勤績效卓著者,學校得給予適當獎勵;對有特 殊貢獻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獎 狀或榮譽紀念狀。

二、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或擔任演習任務,對民防、軍勤、交通、運輸、生 產、救護、宣導等工作有特殊貢獻者,民防團隊得給予適當獎勵。

三、教師、職員之獎勵,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 法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