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4條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事 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