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10條
防護團獎勵規定如下:

一、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服勤績效卓著者,學校得給予適當獎勵;對有特 殊貢獻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獎 狀或榮譽紀念狀。

二、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或擔任演習任務,對民防、軍勤、交通、運輸、生 產、救護、宣導等工作有特殊貢獻者,民防團隊得給予適當獎勵。

三、教師、職員之獎勵,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 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