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 91 年 11 月 20 日)
第7條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書、物 資發還證明書及補償書,連同徵用物資及補償金,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 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徵用物資無法修復、毀壞、滅失時, 無須填發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返還物資。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主管機關應併同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 書及補償書,連同補償金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