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 91 年 11 月 20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得徵用、徵購之物資種類如下:

一、土地、土地改良物。

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法規所定之搶修、運輸工具。

三、藥品醫材。

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