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8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 (構) 得依實 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 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