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4條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 (總、大 ) 隊、院 (站) 、總站;鄉 (鎮、市、區) 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 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 (里) 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 務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 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 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 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二條第六款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 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