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2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編組民防團隊,經通知其 限期編組,自通知日起逾三個月不編組。

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辦法,不辦理相關之編組、訓練 、演習、服勤或支援,經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 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 ,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並予以解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