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20條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 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