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14條
執行前二條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 物資。

二、使用物資機關於收到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品名、數 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

三、徵用物資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管理人。

四、徵用之必要操作人員,應按徵用命令規定時間、地點,向徵用機關報 到。

前項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