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1條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 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